广西北部湾航空关于携带移动电源乘机的规定

根据民航安全要求,旅客乘机时携带的锂电池移动电源(俗称:充电宝)产品,按旅客携带备用锂电池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每人只能携带两个;


2、其单个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额定能量值在100至160瓦特小时时,需经航空公司同意,大于160瓦特小时的不允许登机;


3、且必须随身携带,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4、旅客不得在飞机飞行过程中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


5、对于有启动开关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在飞行过程中应当确保锂电池移动电源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6、锂电池额定能量标识模糊、不清楚的禁止携带;


7、有缺陷或已损坏的锂电池(包括有质量问题被召回的锂电池)类货物禁止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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