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航空关于有效乘机证件的规定

“有效身份证件”指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军士证、武警警士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注:临时身份证明应加贴本人近期照片并加盖当地公安局机关户籍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对持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的,在有效期内予以放行。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者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并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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